【房屋拆迁补偿】房屋被违法拆除,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赔偿,律师周游代理行政赔偿案胜诉!帮当事人要回赔偿款92.51万元
01 案件概述
苏某系河南省周口市**区***镇****村村民,在该村有住宅一处,于1991年6月5日办理**县宅基地使用权公证书。苏某的涉案房屋在2021年**区创建5A级景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范围内,并被纳入征收范围。周口市**区相关部门在2021年11月2日下发关于《创建5A级景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载明:**区相关部门为征收主体,区机关委托属地乡镇机关、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补偿搬迁安置工作。
2021年11月在**区相关部门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委托下,经河南***设计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实地勘察苏某集体土地宗地面积为160.52㎡,苏某房屋机经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出《分户报告》。2021年11月18日,苏某在未获得补偿安置情况下,***镇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苏某的上述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苏某不服该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周口市**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确认***镇相关部门于2021年11月18日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该判决生效后,苏某于2022年8月1日向***镇相关部门邮寄了《行政赔偿申请书》,***镇相关部门于2022年8月2日签收后未作处理。苏某于2022年11月2日委托律师周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镇相关部门赔偿苏某房屋重置价损失为552933元,宅基地赔偿4246000元,装饰装修费143337.6元、室内物品损失费92665元,搬迁奖励费11260元,组团奖励费10000元,临时安置费19200元,搬迁费补助费损失4250.4元,律师费50000元,以上共计1308246元。
另,张某以其与涉案纠纷及处理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为由乡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并提供其与苏某于2014年7月6日签订的《土地置换建房协议书》,用于证明涉案房屋由其出资建造,且提供证人出庭作证。苏某对《土地置换建房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涉案房屋由第三人出资建造。
近日,针对苏某诉***镇相关部门行政赔偿一案,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镇相关部门在十日内赔偿苏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25147.31元。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判决被告限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可以对行政机关赔偿的方式、项目、标准等予以明确,赔偿内容确定的,应当作出具有赔偿金额等给付内容的判决;行政赔偿决定对赔偿数额的确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判决予以变更。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一)原告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的;(二)原告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三)原告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四)原告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镇相关部门答辩称,***镇相关部门不是赔偿义务机关,更不是本案行政赔偿案件的适格被告;而且涉案房屋征收并没有损害到任何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苏某与张某尚存在涉案房屋归属存在纠纷;同时苏某起诉本案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应依法驳回苏某对***镇相关部门的所有诉讼请求。
律师周游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财产权益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苏某的房屋被***镇相关部门违法拆除,故苏某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镇相关部门所辨其不是赔偿义务机关,更不是本案行政赔偿案件的适格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
苏某对涉案宗地虽未能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持有**县宅基地使用权公证书,且该公证书在批准机关一栏中加盖有***镇相关部门公章,故该公证书的证明效力应予以确认。涉案房屋及所占用土地在征收程序中,已经区机关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对其进行了勘测、评估,苏某宗地勘测定界图虽系***镇相关部门庭后提交,因该勘测定界图系第三方在涉案房屋拆除前进行实地勘测时制作的,故不影响其证明效力,法院应对勘测、评估结果予以采信。因案涉安置补偿方案已充分考虑到涉案房屋被征收后纳入城市规划区内的现实,即对集体土地上房屋,首先被认定为合法宅基地上的建筑面积,除按照现状进行建筑结构评估价给予补偿外,相关部门再按认定的实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200元/平方米的货币安置补偿。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通过相关部门补贴、政策性补助等方式对被征收人的权益给予了保障,能够弥补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损失。故应按照**区相关部门制定的《创建5A级景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关于村民住宅货币安置的相关规定,针对苏某的各项诉请,应确定苏某的具体损失如下:1、房屋价值损失以房屋评估价351721元确认;2、(土地)货币安置补贴:160.52×1.44×2200=508527.36元;3、装修装饰、附属物、构筑物等损失以评估价2020元确认;4、临时安置费:800×6=4800元;5、搬迁费:160.52×1.44×8=1849.19元;6、搬迁奖励:160.52×1.44×200=46229.76元。7、室内物品损失。
苏某虽向提交了室内物品损失清单,但并没有举出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考虑***镇相关部门违法强拆苏某的房屋,在拆除访问时未依法进行财产清点、登记,导致室内物品损失无法查清,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苏某所主张的室内物品损失,符合生活常理的部分,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应酌定苏某室内物品损失为10000元,对此,***镇相关部门应予赔偿。
第三人张某提供的《土地置换建房协议书》虽能证实其与涉案房屋有利害关系,因《改造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中显示的涉案房屋户名是苏某,并未涉及第三人张某,且在强拆行为一案中第三人张某也未申请参加诉讼,故第三人张某若认为该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可待本案判决生效后,持《土地置换建房协议书》可另行主张民事权利。
综上所述,***镇相关部门因强拆房屋给苏某造成的房屋损失351721元、附属物及其他损失2020元、安置补贴508527.36元、临时安置费4800元、搬迁费1849.19元、搬迁奖励46229.76元及室内物品损失10000元,共计人民币925147.31元应予赔偿。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周游的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周游提醒大家:行政机关未依法先赔偿后强拆,在强拆房屋后,以及法院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后,未履行赔偿职责,被征收人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房屋补偿及物品赔偿。如果行政机关收到赔偿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