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案例】申请公开林地相关信息,相关部门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法院:确认违法,律师周游代理信息公开答复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翟*是xxx市泗庄镇冯家营村北部一处约300亩林地的承包人,因原承包人翟*的父亲母亲均已去世,需继承该林地财产。2021年8月30日,翟*向x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xxx市自规局)申请信息公开,请求依法书面公开该林地权属证书、林地土地承包合同书、补贴清单、砍伐许可证及申报材料、勘测定界图和技术报告书、该林地的位置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资源分布图、反映该林地现状的图片和影像资料。自xxx市自规局签收案涉信息公开申请后,并未依法答复。
后经诉讼并经xxx市人民法院执行,xxx市自规局最终作出了《翟*一案答复意见书》内容“你所诉地块未办理林地权属证书,因此不涉及补贴,没有勘测定界资料。林地承包合同应与村委会签订,不属于我单位保留的资料。砍伐许可证应由地块所涉及乡镇办理,不属于我单位职权。位置图应由翟普自行绘制,地形图向河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属于涉密文件,没有该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翟*认为,该答复与xxx市自规局庭审答辩拒绝公开的内容一致,可见并没有履行职责。为维权,便委托律师周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2022年9月8日xxx市自规局作出的《翟*一案答复意见书》。
近日,针对翟x不服河北省xxx市自规局信息公开一案,河北省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xxx市自规局2022年9月8日xxx市自规局作出的《翟*一案答复意见书》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x市自规局辩称,一、我单位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行为因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不应受理。二、信息公开案件中,起诉人与被申请的信息没有利害关系的,不具有翟*资格。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起诉人应当举证初步证明其与申请的信息有利害关系。
本案,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申请的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因此,我方认为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我单位所作行政行为内容合法,对被答辩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做到了“应公开尽公开”,不存在行政违法的问题。综上,我单位答复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行政违法。
律师周游指出,一、关于翟*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责令xxx市自规局重新对翟*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2022年9月8日,xxx市自规局作出案涉答复意见书,属于新的行政行为,翟*就该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重复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信息公开是民主政治的要求,是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在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利害关系''是指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并非信息的内容,翟*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即与行政行为之间建立了“利害关系",翟*具有提起诉讼的翟*资格。
二、关于xxx市自规局作出的答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案中,xxx市自规局提交林权证查询截图,证明案涉地块无林权证,因此无林地补贴清单、收据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提交测绘管理相关规定,证明地形图属于国家秘密;提交《关于印发河北省乡村两级政务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证明砍伐许可证由乡政府负责,不属于其公开的范围,对上述信息,xxx市自规局的答复并无不当。
关于翟*请求公开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林地承包合同明显不属于xxx市自规局职责范围,且翟*亦向xxx市泗庄镇相关部门申请公开,xxx市自规局答复其不属于其保留的资料,并无不当。关于翟*申请公开林地位置图、资源分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反映该林地现状的图片和影像资料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不负有为申请人对信息进行制作、搜集的义务,未有法律规定上述信息应当由行政机关制作或者获取且翟*亦未提交证据证明xxx市自规局保存上述信息,故上述信息不属于行政信息,翟*请求xxx市自规局公开于法无据。
2022年2月23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责令xxx市自规局于判决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重新对翟*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xxx市自规局迟至2022年9月8日作出答复,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周游的意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周游提醒大家:信息公开是一项有关保障公民了解权和对了解权加以必要限制而组成的法律制度。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后,经检索,对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答复期限应在20个工作日内,若要延长答复期限,应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