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政府信息公开案】律师笪凤瑶代理信息公开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胡x系江都区xx镇xx村陈套组村民,于2022年9月18日向xx镇相关部门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陈套组沈x明、沈x来、沈x荣、沈x华、胡x海、陈x兵、徐x广、徐x军分别与征收部门签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xx镇相关部门于9月19日收到,9月22日向胡x作出《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告知胡x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决定征求第三方意见,并于9月23日向上述八户出具书面的征求意见告知书,根据八户的《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中确认信息显示:不同意向申请人公开该信息。

xx镇相关部门遂于2022年10月20日向胡x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胡x因涉及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胡x收到该答复不服,委托律师笪凤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xx镇相关部门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xx镇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近日,针对胡x诉xx镇相关部门信息公开一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xx镇相关部门向胡x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xx镇相关部门在法定的期限内就胡x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镇相关部门作答辩称,答辩人答复行为已履行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法定程序,第三方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不同意公开的情况下,答辩人才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决定不予公开涉案信息,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已尽到公开、告知及说明理由的义务,且并无证据证明涉案信息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故答辩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胡x关于撤销答复书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第三人沈x来述称,xx镇相关部门联系其信息公开事宜时,其同意不公开。现在即使公开胡x所申请的内容也没关系,其可以公开。至于其余人沈x来代表不了,其他人的信息是否公开没有意见。第三人胡x海述称,在xx镇相关部门征求第三人胡x海意见的时候,其是保留意见的,没有说同意还是不同意,xx镇相关部门确认函上代签了胡x海的名字是违法的,协议可以向胡x公开。第三人沈x明、沈x荣、沈x华、徐x广、陈x兵、徐x军未答辩。

律师笪凤瑶指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政府信息。本案中,xx镇相关部门应主动公开上述政府信息。对于案涉信息是否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属于行政机关审查的范围。行政机关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对信息进行初步甄别,根据需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听取其关于该信息是否影响其合法权益的意见和理由,以及公开可能造成损害的陈述。即使第三人认为影响其合法权益而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也要进行审查其能否进行有效区分,如果能够隐去不宜公开部分,区分出可以公开的申请人需要的有用信息,也可以部分公开。

即使不能区分,也要在保护公众知情权和第三方合法权益之间进行价值权衡决定是否公开,而不能一概不予公开。而且对这种信息是否构成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举证责任也在行政机关。本案中,xx镇相关部门虽提供了曾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相关证据,但从xx镇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来看,第三人仅仅是在《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中确认不同意公开案涉政府信息,xx镇相关部门并未要求第三人陈述不同意公开的理由及公开可能造成损害的陈述,xx镇相关部门也未提供经审查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证据。

综上,xx镇相关部门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知晓第三人不同意公开的理由及经审查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以及并未对案涉信息有效区分处理,一律不予向胡x公开,存在不当。xx镇相关部门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且xx镇相关部门应就胡x申请的内容重新作出处理。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笪凤瑶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笪凤瑶提醒大家: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