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土地征收行政复议案】律师杨亮代理行政复议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马*俊、马*元、马*恩、马*成、马*清、寇*平、田*兴、徐*成、周*、王*山、陈*(申请人)于2022年5月中上旬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五一农场管辖范围内因规划调整而不再允许养殖并决定收回所报请十二师审批的批复及其申报材料;2.2000年至2022年内最后一次关于五一农场管辖范围内规划调整的批复,具体范围为五一农场一连养殖小区占地范围(即11名申请人所建养殖场占地范围);3.五一农场管辖范围内城镇化建设规划方案及其批复;4.五一农场一连养殖用地被收回后的土地规划方案、土地用途、使用该土地的项目名称、相关的项目立项、规划批准文件,所占用的范围为五一农场一连养殖小区用地范围。

     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并于2022年5月31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答复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9日作出《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且用到付快递的方式把相关材料邮寄给申请人代理律师,造成申请人损失快递费24元。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律师杨亮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9日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24元快递费。

      近日,针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9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22年6月29日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9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被申请人答辩称,答辩人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其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由于工作人员失误,答辩人已于2022年7月5日向被答辩人退还邮寄《告知书》的快递费24元。请求复议机关对其作出的《告知书》予以维持。

     律师杨亮指出,1.关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问题。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负有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法定职责。2.关于被复议《告知书》内容合法性问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在答复前,应当尽到充分的查询、翻阅及搜索义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信息,虽然被申请人通过函询五一农场调查该信息不存在,但未履行相关检索查找程序佐证信息不存在的事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第3项信息,被申请人均未就具体检索途径、方式、范围等进行举证,不能认定其已尽到充分、合理、全面的查找和检索义务,不能证明其对申请人作出了真实、正确、完整的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4项信息,虽告知申请人向五一农场申请公开,但并未尽说明义务。《告知书》中被申请人对1-4项信息的答复均未援引具体的法律依据,显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以上4项信息的告知违法,应予撤销,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2022年6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向申请人寄出《告知书》,并采用到付形式致使申请人向邮政快递支付快递费用24元,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三、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收取邮寄成本费用,但不得以要求申请人向邮政企业支付邮递费的方式收取。”的规定,被申请人采取到付形式送达相关信息公开决定的形式欠妥,应退还申请人向邮政快递直接支付的24元快递费。鉴于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7月5日主动退还申请人24元快递费,在此不再追究。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上述决定。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信息公开条例》明文规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对申请信息进行查找、检索,若未检索到申请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若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若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