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概述
卢先生在贺州市**区**镇***村内承包地依法建设养殖场并经营多年。2022年5月24日,**区**镇相关部门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同年6月10日**区**镇相关部门又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卢先生为了核实所建养殖场是否存在土地征收,于7月20日向**镇相关部门邮寄申请信息公开材料:“书面公开卢先生2022年6月13日提出的养殖场备案申请的处理结果及**镇范围内办理备案的养殖场名单。”**镇相关部门次日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卢先生予以书面答复,也未提供卢先生所需的信息,构成行政不作为。
于是,卢先生于9月16日,向**区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确认**镇相关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卢先生2022年7月20日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予以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镇相关部门予以书面答复。2022年11月1日,**区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卢先生的复议申请。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卢先生收到该复议决定认为,**区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委托律师杨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区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镇相关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卢先生2022年7月20日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予以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判令**镇相关部门向卢先生提供所需的信息。
近日,针对卢先生诉**镇相关部门、**区相关部门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区相关部门于2022年11月1日对卢先生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镇相关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卢先生于2022年7月20日邮寄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予以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镇相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卢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第2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03 行政复议
庭审中,**镇相关部门辩称,1.答辩人对卢先生申请养殖场备案的结果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行为并未违法。经过调查,卢先生所建的养殖场未依法取得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且养殖场用地全部占用羊头镇永久基本农田,卢先生所建养殖场因为全部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不符合申请补办设施农业用地手续,无法进行备案,因此责令卢先生限期拆除。已经口头告知卢先生不予备案的事由,因此,答辩人对卢先生申请养殖场备案办理结果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行为不构成违法。2.因为涉及隐私,答辩人不予公开并予以口头告知,卢先生如果需要,可以到**镇政务中心进行查阅。3.因为土地征收是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应当向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申请。答辩人作出的是强制拆除决定,与土地征收无关。答辩人不存在违法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卢先生诉讼请求。
**区相关部门辩称,1.被告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程序合法、规范。2.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决定内容合法妥当。3.卢先生养殖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镇相关部门认为卢先生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并作出行政处罚,卢先生在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之后应当知道其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属于无法申请备案情形。卢先生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属于**镇相关部门无法公开的信息,因此,答辩人认为**镇相关部门未对卢先生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并据此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
律师杨亮指出,**镇相关部门收到卢先生于2022年7月20日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该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职责,对卢先生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的信息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区分处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卢先生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中**镇范围内的备案养殖场的名单。该申请事项属于请求公开信息的事项,**镇范围内的备案养殖场的名单能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如何公开,**镇相关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及作出书面的答复。故**镇相关部门对卢先生申请备案养殖场的名单内容也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向卢先生作出书面答复,该行政作为程序违法。
对**镇相关部门辩称对卢先生申请的备案养殖场的名单内容因为涉及隐私,**镇相关部门不予公开并予以口头告知了卢先生的辩解主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复议决定书中,复议机关查明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复议的程序也是合法的,但**镇相关部门处理结果适用的法律不当,导致复议的结论是错误的,理由如前段所述。对**区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应依法予以撤销。卢先生起诉的诉讼请求,理由部分成立,应予以支持。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申请信息公开是维权的必经程序,申请人为了确认土地是否征收,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书经审查,检索,对于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相关部门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人若遇到行政机关逾期未作答,一定要积极勇敢地行使自己的法律救济权利,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