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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例】信息公开答复内容不完整,复议机关要求对答复进行补正,律师杨亮代理行政复议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马*俊、马*元、马*恩、马*成、马*清、寇*平、王*山、田*兴、徐*成、周*、陈*(申请人)为查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xx农场(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发布《关于禁止外来牲畜进驻农场的通知》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2年5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了附件所示信息公开材料,经补正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9日作出了《关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相关问题的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重做。因此,申请人就委托律师杨亮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9日作出的《关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相关问题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予以书面答复。

     近日,针对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申请人向xx农场申请信息公开相关问题的答复》不服一案,新疆某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9日作出的《关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相关问题的答复》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



03  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辩称,答辩人对申请人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作出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共分为三类,答辩人已分别作出答复。

    律师杨亮指出,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向申请人重新作出《关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相关问题的重新答复》,并申明以该重新答复为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经通过电话方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坚持提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9日作出《关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相关问题的答复》的复议申请,故应依法对此进行审理。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提交补正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9日作出《关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相关问题的答复》,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补正的时间以及作出答复的时间均在《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期限内。

      经对答复的内容进行审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9日作出《关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相关问题的答复》未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五项信息进行答复,答复内容不完整。综上,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复议机关依法作出上述决定。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后,被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如不能答复的应说明理由;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