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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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近日,针对小吴要求确认xx乡相关部门、xx村委会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赔偿一案,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xx乡相关部门于2021年8月拆除小吴坐落于宿松县xx乡xx村河边组10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03 法院判决
对于xx乡相关部门提出的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辩论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岀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本案行政行为于2021年8月作出且作出时未告知小吴起诉期限,故小吴提起本案诉讼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赵宇的意见,作出判决:确认xx乡相关部门于2021年8月拆除小吴坐落于宿松县xx乡xx村河边组10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赵宇提醒大家: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如果遇到类似上述案例情形,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