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行政复议案】律师杨亮代理行政复议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齐xx(申请人)系江西省xx市xxx镇板桥村人,合法拥有江西省xx市xxx镇板桥村庙湾组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有不动产权证书为凭。2021年11月12日xx市东部石材项目总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称根据xx市东部石材产业(宏泰石)项目需要,需要对申请人房屋和宅基地进行征收。于是申请人依据新修订的《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互联网申请信息公开之规定,于2022年8月18日向xx市行政机关(被申请人)官方公务邮箱发送了附件所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邮箱实时签收。其应当在1个月内(9月18日前)书面答复,但并无任何回应!被申请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律师杨亮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不予答复违法。
近日,针对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不服一案,江西省上饶市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03 行政复议
庭审中,被申请人答辩称,答复人认为申请人2022年8月18日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非其本人所为,未作回复。答复人在收到上饶市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办公室寄送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于2022年10月19日对申请人2022年8月18日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地址寄出了《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律师杨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xx市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认为该信息公开申请并非申请人本人提出,应当与申请人进行确认并告知其进行补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了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收到其申请后应当依法对其申请履行按期答复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8月18日通过邮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xx市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收到后,直至10月19日才向申请人答复,属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予以答复。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定程序。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对申请信息进行查找、检索,履行按期答复的义务,申请人如果遇到相关部门不答复时,一定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让自己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