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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案例】律师冀红莹代理履行房屋征收职责案二审胜诉!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法院继续审理

01  案件概述



赵x秋、赵阳(二原告)的父亲赵x玉有一处房屋位于xx县xx街道黄金村三组,在xx县相关部门2020年12月7日发布的《xx县xx街道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范围之内。赵x玉于2022年3月17日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为二原告。案涉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已在进行,二原告与征收部门因补偿价格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未签订补偿协议。因此,二原告将xx县相关部门诉至法院,请求xx县相关部门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一审认为,xx县相关部门尚未作出补偿决定,本案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应予驳回起诉。一审裁定驳回二原告的起诉。二原告不服,委托律师冀红莹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近日,针对二原告诉xx县相关部门履行房屋征收职责一案,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指令原法院继续审理。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



03  法院判决



二审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过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被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履行和答复,构成对上诉人的行政不作为,针对该不作为,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明确、诉讼请求明确、事实清楚、主体适格”,既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规定,也符合行政起诉的条件,一审裁定以“被告尚未作出补偿决定”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诉争行为界定错误,法律理解与适用错误。

律师冀红莹指出,在行政诉讼中,准确界定审查客体是正确审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否则,必将导致案件审理内容发生偏移。本案中,上诉人请求的是对其被征收的房屋被上诉人应依法履行补偿之责。对比,上诉人所主张的被上诉人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行为是否合法应是本案的审查客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件》的规定,被上诉人是否具有上诉人所主张的职责、上诉人是否存在未予履行职责的事实等项内容亦是本案的审查内容。鉴于一审认定此起诉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并以此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系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据此,在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起诉的条件下,依法撤销一审,指令原法院继续审理。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冀红莹的意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冀红莹提醒大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等,上述案例中一审认定此起诉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显然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