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例】超期未答复也未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复议机关:确认违法并责令限期履行!律师赵宇代理行政复议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载住址江苏省淮安市xx区xxx街道办事处xx河小曹庄路25号,为核实自己合法土地房屋纳入强制征收情况,2022年6月9日申请人向淮安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申请人)发出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在2022年6月10日签收信息公开申请书,目的是核实征收手续及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申请书内容为“申请调取如下信息: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请加盖印章)”。但在2022年8月8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邮政信件。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答复,也未向申请人送达延期答复通知书,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未答复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违法,超过法定期限答复违法,因此,申请人委托律师赵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答复申请人信息公开内容的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的行政行为一案,淮安市某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作出的《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03 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为:申请人合法拥有的房屋据悉已被纳入强制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手续及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申请调取如下信息: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请材料。申请人系新区医院地块被拆迁人,新区医院地块启动拆迁后,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与动迁工作组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拿取114.5平方米安置房换进账50299.01元,又于2017年8月11日19时30分10秒签署房屋交割单,同意将房屋交付拆除,未发现申请人房屋被强制征收的情形。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请材料非本机关职能范畴,不是本机关制作,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本机关不是此信息公开的主体,并建议申请人向淮安市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分局咨询。综上,本机关不是此信息公开的主体,对申请人复议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律师赵宇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答复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签收《信息公开申请表》,至2022年7月8日届满20个工作日时止,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的书面答复,亦未依法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延期答复,已构成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情形,依法应予确认违法并责令限期履行。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赵宇的意见,复议机关作出上述决定。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赵宇提醒大家:《信息公开条例》明文规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对申请信息进行查找、检索,若未检索到申请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若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若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如果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