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概述
张x(申请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按照xx县相关部门信息公开指南的指引和提示,于2022年7月12日通过EMS的方式向xx县相关部门(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包括:“1.征地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2.申请人土地是否已划入城市规划区,及划入城市规划区的起始时间;3.用地预审文件;4.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6.申请人土地补偿登记确认表;7.征收方与申请人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7月14日签收了该邮件,但被申请人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未予以答复,也未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答复期限。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律师冀红莹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如实、全面进行公开。
近日,针对张x不服xx县相关部门信息公开行政行为申请复议一案,衡水市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03 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律师冀红莹指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上述材料,应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应予以支持。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冀红莹的意见,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冀红莹提醒大家: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