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概述
2022年7月27日,孙x银、孙x令、孙x珂、孙x圣、孙x山、孙x奎、孙x明、孙x鹏、孙x亮、崔x秀(孙x银等10人)<申请人>向xx镇相关部门<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撤销xx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款发放标准的决定,责令xx村重新召开村民会议对该土地补偿款依法分配并书面答复办理结果。2022年8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以镇机关不得干涉村民自治事项为由作出该申请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范围的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委托律师杨亮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答复。
近日,针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8月15日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一案,淄博市某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8月15日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六十日内对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2目: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
03 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xx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未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杨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根据上述规定,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乡、镇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被申请人具有对xx村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责。虽然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属于村民自治事项,被申请人不能直接处理,但被申请人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监督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后,直接以镇机关不得干涉村民自治事项为由作出该申请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范围的答复明显不当。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8月15日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六十日内对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乡、镇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乡、镇机关具有对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虽然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属于村民自治事项,但镇机关不能直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