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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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针对黄*诉xx区城管局强制拆除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xx区城管局于2021年11月15日强制拆除位于南宁市xx区xx镇那马社区新华坡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本案中,案涉房屋所在土地于2019年10月14日由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委托南宁市xx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实施相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且案涉房屋所在地块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已实际实施。在此情况下,即使案涉房屋为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也应当依照土地征收程序予以处理。xx区城管局作出案涉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该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结果明显不当。且xx区城管局无证据证明其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前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行政处罚和并进行催告,也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执法程序。案涉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属于证据不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但案涉房屋已被实际拆除,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周游的意见,作出判决:确认xx区城管局于2021年11月15日强制拆除位于南宁市xx区xx镇那马社区新华坡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周游提醒大家:补偿协议是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获取补偿的重要保障,但有时候由于种种因素,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未达成协议,也未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直接实施强制拆除,其行为不合法,被征收人遇到该情形,应及时咨询专业征拆律师,寻求更加详细的解答,以免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