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房屋拆除违法案】律师周游代理强制拆除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苏x系南宁市xx区xx镇那马村新华坡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人。2019年10月14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作出了《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那马组团北侧土地储备项目地块六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该公告告知了相关部门已经对苏x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实施征收,苏x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苏x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亦未有征收部门对苏x进行安置补偿。2021年11月15日,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xx区城管局)强制拆除案涉房屋。

苏x认为,案涉房屋所在地已进入土地征收程序,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征收活动。xx区城管局在无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案涉房屋,严重违法。因此,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周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x区城管局于2021年11月15日对苏x位于南宁市xx区xx镇那马村新华坡的宅基地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苏x诉南宁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xx区城管局于2021年11月15日强制拆除位于苏x的宅基地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区城管局答辩称,案涉房屋属于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答辩人经南宁市xx区相关部门责成授权,于2021年11月15日将案涉房屋强制拆除。

律师周游指出,xx区城管局对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进行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享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结果必须适当、合理。不能存在行政强制结果明显不当,造成执法不公;且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法定职权时,实施行政强制的方式和结果必须妥当合理。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其既要职权依据正当,又要强制行为结果正确。即使当事人确有违法建设行为,但因案涉房屋所在土地已实际进入征地拆迁程序,行政机关应通过征地补偿程序作出有关拆迁补偿安置决定。

本案中,案涉房屋所在土地于2019年10月14日由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委托南宁市xx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实施相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且案涉房屋所在地块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已实际实施。在此情况下,即使案涉房屋为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应当依照土地征收程序予以处理。xx区城管局作出案涉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该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结果明显不当。同时,xx区城管局无证据证明其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前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调查、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行政处罚和并进行催告,也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执法程序。案涉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属于证据不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但案涉房屋已被实际拆除,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周游的意见,作出判决:确认xx区城管局于2021年11月15日强制拆除位于苏x的宅基地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周游提醒大家: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前,应先对案涉房屋开展调查、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行政处罚,并催告被征收人履行义务,保障被征收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告知相关救济途径,并将强拆违建的内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依法进行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