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违法案例】律师翟改英代理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复议案二审!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01 案件概述
梁x系卢龙县xx镇xxx村村民,2017年梁x在本村租赁土地用于种植苗木。2019年9月26日,卢龙县相关部门发布xx高速公路xx段项目征地公告,征地范围包括xx镇xxx村梁x承包的土地。2021年9月1日,xx镇相关部门作出《关于领取地上附作物补偿款的通知》并向梁x送达,梁x未领取,该笔补偿款由卢龙县公证处保管。同年9月11日,xx镇相关部门作出《关于限期清理地上附作物的通知》,9月22日,xx镇相关部门组织人员清除了梁x租赁土地上附作物。
10月21日,梁x申请行政复议,11月24日,卢龙县相关部门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xx镇相关部门实施的强制清除行为。梁x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卢龙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依法确认xx镇相关部门强占梁x承包地并强制清除地上附作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认为,xx镇相关部门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清除梁x承包土地上附作物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但清除行为已经实施,不具有撤销内容,故应确认xx镇相关部门的清除行为违法。xx镇相关部门的清除行为违法,卢龙县相关部门据此作出的复议决定并不具有合法性,应予撤销。因此,一审判决确认xx镇相关部门清除梁x承包土地上附作物的行为违法;确认卢龙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违法。xx镇相关部门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梁x随机应诉,委托律师翟改英为其诉讼代理人。
近日,针对xx镇相关部门因诉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复议一案,河北省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03 法院判决
二审中,xx镇相关部门认为,一审判决“确认xx镇相关部门清除梁x承包土地上附作物的行为违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梁x答辩称,通过上诉人的一审证据可知,上诉人是认可涉案地块是因为征收进行的清除,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可知,征收中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必须由法院清除,上诉人没有权利清除,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为梁x的委托代理律师翟改英指出,上诉人xx镇相关部门在没有与被上诉人梁x达成补偿协议,亦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清除梁x承包土地上附作物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但清除行为已经完成,不具有撤销内容,故应确认xx镇相关部门的清除行为违法,一审卢龙县相关部门作出的维持该行为的复议决定亦不具有合法性,应予撤销。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xx镇相关部门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翟改英的意见,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翟改英提醒大家:征收村民承包地在未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应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准许强制执行的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清除地上物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