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房屋拆迁行政处罚违法案】律师周游代理行政处理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陈先生是广州市黄埔区xx街x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位于广州市黄埔区xx街xx村黄山北路256号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2021年初开始,陈先生的房屋就纳入了中新知识城项目旧改拆迁范围内,因广州市黄埔区相关部门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xx街道办)及xx村村民委员会一直不给予陈先生及家人现房安置,陈先生及妻子又年老体弱,恶疾缠身无法承租到别人房屋,所有陈先生及家人一直无法与xx街道办及x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了达到旧改净地的目的,xx街道办给陈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先生认为,xx街道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没有法定职责的情况下作出的严重违法行政行为且事实认定不清,证据明显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因此,陈先生委托律师周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xx街道办2022年1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日,针对陈x诉广州市黄埔区xx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理一案,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撤销xx街道办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街道办答辩称,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经调查,发现陈先生案涉房屋建设于2010年后,建基面积约69.12平方米,框架结构,建筑面积约280平方米,现状为一栋四层,但未能提供相关规划报建手续,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涉嫌构成违法建设。后经核查,案涉房屋现状用途不符合城市规划,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本案中,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案涉房屋建设于2020年后,因陈先生未能提供相应批准许可手续,案涉房屋构成违法建设。答辩人根据调查情况在认定案涉房屋为违建基础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案涉房屋,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遵照法定要求,程序合法。在收到违建线索后,派出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对案涉房屋情况进行勘察,询问了解情况,保证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去,又征求规划部门对房屋规划的意见,符合《行政处罚法》和《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规定,程序合法。

律师周游指出,《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该条款概括性设定镇、街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职责。广州市相关部门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广州市相关部门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将部分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处、行政强制权调整由镇、街实施。案涉房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xx街xx村黄山北路256号后,属于xx街道办的管辖范围,根据上述相关规定,xx街道办对其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具有查处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关于xx街道办查明的事实方面,陈先生对xx街道办查明案涉访问的建基面积、建筑面积予以认可,xx街道认定陈先生未办理相关规定报建手续建设案涉房屋,该事实并无不当。但从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向xx街道办作出的《关于协助提供xx街xx村黄山北路256号后涉嫌违法建设规划意见的复函》来看,该局明确经区城建档案馆核查,“陈先生”有多套集体土地产权,需要xx街道办核实集体土地档案情况表的产权人是否与当事人一致等情况才可确定案涉房屋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现并无证据证明xx街道办对该情况进行了核实,无法确认案涉房屋是否对应区域建档案馆核查中“陈先生”的集体土地产权,xx街道办迳行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陈先生限期拆除案涉房屋,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周游的意见,作出判决:撤销xx街道办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周游提醒大家: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存在只有部分建设手续或者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客观现实情况,不能因这些状况将村民建设的房屋认为违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按照法定程序对涉案房屋进行核查,情况属实才可作出行政处罚。村民遇到不合法征收,要敢于借助法律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