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强拆违法案】律师冀红莹代理强制拆除其房屋一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许*在涿州市xx镇xx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304.94平方米,在该土地上建有合法房屋,并持有涿州市相关部门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2007年4月12日,涿州市相关部门作出《关于征用xx镇xx村集体土地的公告》,要求征收许*的合法土地及房屋,但该公告发布至今已有十五年,征收方自始至终未向许*出示过相关征收土地批准文书,对征收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未给予告知和解释,就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偿方案亦未与许*沟通。因此,双方就安置补偿协议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3月16日,涿州市相关部门向许*出具《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要求许*五日内将案涉土地及房屋交付房屋征收部门,并告知案涉项目征收人系涿州市相关部门,征收活动实施单位为xx镇相关部门及复议、诉讼权利及期限。但在该补偿安置决定复议、诉讼期限,xx市相关部门又于2022年3月25日向许*出具《关于交出土地的决定》,责令其接到决定2日内交出土地,并告知复议、诉讼权利及期限。后涿州市相关部门、xx镇相关部门(二被告)在许*就前述二决定有权复议、诉讼期限内,径直于2022年3月30日共同组织实施强占许*土地及强拆房屋的行为。
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和《关于交出土地的决定》均系涿州市相关部门作出,且市机关系案涉项目征收人,故许*认为案涉强占土地、强制拆除行为系涿州市相关部门和案涉征收项目的实施单位xx镇相关部门一同组织实施,均系本案适格被告。二被告组织实施的强占土地及强制拆除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许*合法权益,因此委托律师冀红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二被告于2022年3月30日组织实施强占许*土地、强拆许*房屋的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许*不服xx镇相关部门、涿州市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其房屋一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涿州市相关部门于2022年3月30日强制拆除许*位于涿州市xx镇xx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镇相关部门答辩称,答辩人不应作为本案被告,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涿州市相关部门辩称,许*的诉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查清案件事实。
律师冀红莹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涿州市相关部门认可其实施了被诉房屋拆除行为,且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迳行拆除许*房屋,超越职权。因此,许*要求确认涿州市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求,理据充分,予以支持。故经审理认同律师冀红莹的意见,作出判决:确认涿州市相关部门于2022年3月30日强制拆除许*位于涿州市xx镇xx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冀红莹提醒大家:集体土地被征收,行政机关未与当事人沟通,也未与当事人就安置补偿协议达成一致,就没有强制拆除的权限。若要拆除房屋,应在解决安置补偿问题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