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违法案例】律师罗永波代理房屋征收决定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李x、刘x、张x(以下简称李x等三人)的房屋位于安徽省宿州市xx区城东办事处xx村南刘组21-1号,并对其拥有合法产权。2022年3月28日,xx区相关部门作出《关于对城东街道xx村、南刘村征收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4号征收决定),并张贴了该公告,征收范围:城东街道办事处十里社区圩前组和圩后组33户、xx社区南刘组29户范围内所有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李x等三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李x等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李x等三人委托律师罗永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4号征收决定。
近日,针对李x、刘x、张x诉xx区相关部门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关于对城东街道xx村、南刘村征收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答辩称,答辩人作为县级机关,具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职权。xx区相关部门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对案涉项目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案涉征收决定符合各项规划、计划,并取得了征收区域内绝大多数居民的同意。征收决定作出前,xx区相关部门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了补偿方案的制定,征求被征收户的意见,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确保各项费用及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就绪后依法作出该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该征收决定作出经过了合法的程序。
律师罗永波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1、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xx区相关部门作为县级机关,具有在本行政辖区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责,故征收主体合法。2、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五)项之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属于符合公告利益需要的情形。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本案中,xx区相关部门针对xx村、南刘村项目范围内基础设施落后、配套不齐全、治安和消防存在隐患等情况进行旧城区改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目的正当。但xx区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已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李x等三人认为案涉征收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划计划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根据上述规定,应先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才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本案中,xx区征管中心发布征求意见通知的时间为2022年2月10日,xx区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论证xx村、南刘村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时间为2022年3月24日,不符合法律规定。李x等三人认为案涉征收项目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综上,李x等三人认为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理由部分成立,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本案中,4号征收决定所涉征收区域内绝大多数的被征收户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已被拆除,如撤销该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应确认该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罗永波的意见,作出判决:确认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关于对城东街道xx村、南刘村征收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罗永波提醒大家: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前,市、县级行政机关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要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然后报市、县级行政机关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若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大部分都不满意,然后相关部门组织听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并将修改情况及时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