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概述
赵**(申请人)与贵州省遵义市xx市xx乡陵园村村委会在1998年8月1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面积1.4亩。2000年申请人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房屋地址:贵州省遵义市xx市xx街道烈士陵园老殡仪馆旁xx市xx汽车维修中心,之后一直用于出租,22年期间从未有人告知该房屋是违章建筑。2022年3月7日,xx市相关部门(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划拨xx市陵园至西环线连接道路工程用地的批复》,内容:“市自然资源局:你局《关于划拨xx市陵园至西环线连接道路工程用地的请示》收悉,根据市相关部门批示意见,同意请示事项。依法批准将位于xx市xx街道林园社区、鹿鸣社区国有建设用地17419.48平方米(26.13亩),划拨给xx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xx市陵园至西环线连接道路工程用地,用途为公路用地。请你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申请人房屋位置在项目范围内。
第三人xx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即认定案涉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并于2022年6月15日,向申请人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内容“请你(户)于2022年6月21日前将擅自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自行拆除”。2022年7月12日上午8时,被申请人在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任何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直接组织人员将申请人房屋强制拆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表面上是拆除违章建筑,实际是为达到其征收房屋的目的,申请人为案涉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人,案涉房屋为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所有的私人物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经法定程序即认定案涉房屋是违章建筑严重违法,被申请人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名为拆除违章建筑,实为对案涉房屋进行征收,达到其不支付征收补偿款的目的。被申请人无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资格且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确认违法。故委托律师徐宪杰、李皓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2022年7月12日实施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贵州省遵义市xx市xx街道烈士陵园老殡仪馆旁xx市xx汽车维修中心的行政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案,遵义市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在2022年7月12日实施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贵州省遵义市xx市xx街道烈士陵园老殡仪馆旁xx市xx汽车维修中心的行政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03 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辩称,案涉被强制拆除的房屋位于xx市xx街道鹿鸣社区五组,系申请人占用承包地修建,案涉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于2014年1月经贵州省相关部门批准征收,并经合法程序用于xx市环城西路建设。申请人未经任何合法有效审批,违法乱搭乱建的案涉建筑物,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予以拆除。xx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发现该房屋涉嫌违法建设,于2022年6月15日向其下发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另外,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基于我市重大民生畅通工程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律师徐宪杰、李皓指出,案涉行政强制拆除的主体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之规定,指挥部作为被申请人设立的临时协调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其以指挥部名义组织xx市xx街道办事处、xx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单位对申请人修建的建(构)筑物实施了强制拆除的行为,xx市相关部门应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xx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案涉行政强制拆除中,系执行指挥部指令的相关单位之一,并不是以自身名义作出强制拆除行为,不应作为本案中的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
强制拆除行为实施前,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修建的建(构)筑物性质进行认定,也未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便径行拆除,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之规定,应确认被申请人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案涉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成立,予以支持。为此,经审理认同律师徐宪杰、李皓的意见,复议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在2022年7月12日实施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贵州省遵义市xx市xx街道烈士陵园老殡仪馆旁xx市xx汽车维修中心的行政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徐宪杰、李皓醒大家: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即便是强拆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也需要有法定职权并经过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否则当事人可以采取法律途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