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概述
付某(申请人)1995年在xxx镇北环路自建两间两层房屋,2007年9月取得该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建筑面积137.88平方米(不含厨卫)。2012年申请人在该处房屋后方相距一米左右建设一处两间四层的房屋。
2022年5月10日,因申请人不在家,商城县xxx镇相关部门(被申请人)向付x殊(申请人付某的父亲)送达了《房屋拆除通知书》,通知书内容:村民经批准异址新建房屋,应当在新屋竣工后在承诺期限内(不得超过六个月)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因付x殊不会写字,未在通知书上签收。在付x殊清理完屋内物品后,2022年5月15日被申请人组织人员和机械将申请人位于商城县xxx镇毅力大道西段(原北环路)的两间两层房屋拆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无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资格且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确认违法。因此,申请人委托律师赵宇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在2022年5月15日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商城县xxx镇毅力大道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申请人因不服2022年5月15日被申请人拆除其位于商城县xxx镇北环路的房屋一案,商城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在2022年5月15日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商城县xxx镇毅力大道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的;
03 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辩称,被答辩人已建新房,旧房依法依规应当拆除;答辩人是在征得被答辩人父亲同意,并在其将旧房内物品清理完毕后帮助其拆除,无暴力强制拆除行为。
律师赵宇指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虽然申请人在xxx镇毅力大道拥有两处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被申请人称拆除房屋经过付x殊口头同意,但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取征得了物权人付某的同意。被申请人在没有征得物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其拆除房屋的行为没有全面正确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作出行政决定、催告、依法执行等程序,其实施的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商城县xxx镇北环路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综上,经审理认同律师赵宇的意见,作出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在2022年5月15日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商城县xxx镇毅力大道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赵宇提醒大家:《行政强制法》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