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概述
2022年6月27日,申请人小孙向被申请人淄博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济南至潍坊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淄川段征用的土地中与xx镇xxx村有关的信息。2022年7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对答复不服,便委托律师杨亮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所需的信息。
近日,针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淄博市某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03 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未作答辩。律师杨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和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没有提交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证据、依据。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不具有合法性,故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作出如上决定。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向行政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和行政复议申请,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合法权利。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提交的信息申请应依法作出答复,行政复议机关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如果未提交,该答复书应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