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概述
2022年6月8日,申请人孙x向被申请人淄博市xx区财政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济南至潍坊高速公路工程项目xx段征用的土地中与xx镇xx村有关的信息。被申请人于当日签收后并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2022年7月15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为由委托律师杨亮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予以书面答复。
近日,针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案,淄博市xx区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03 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未作出答辩。律师杨亮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予以答复。
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并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期限,且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延长答复期限、征求意见等程序,属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故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信息公开条例》明文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