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概述
小李(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向天津市xx新区相关部门(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6月6日收到该申请。申请人称为核实油田公司占地范围内拆除合法性等问题,申请公开“1、申请人房屋所属征收、拆迁、腾退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2、申请人房屋所属征收、拆迁、腾退项目的征收(拆迁、腾退)决定(含拆迁范围红线图)及其公示照片;3、xx新区相关部门就组织实施该房屋所在的征收、拆迁、腾退项目召开的常务会议的决议及其会议纪要文件;4、申请人房屋所属征收、拆迁、腾退项目的征收决定作出前召开的听证会会议纪要;5、申请人房屋所属征收拆迁、腾退项目内分户补偿信息(即所有被拆迁人房屋补偿款和奖励金等发放使用情况的明细以及前述的补偿协议书及其附件);6、申请人房屋所属征收、拆迁、腾退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后的结果公示文件;7、油田公司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证》及其审批材料和《房屋所有权证》;8、申请人房屋所属征收拆迁腾退项目选定评估公司的材料、预评估结果及其公示照片、分户评估报告;9、xx新区相关部门组建设立该征收拆迁腾退项目指挥部的文件材料;10、申请人房屋拆迁后的土地用途、使用该土地的项目名称、相关的项目立项、规划批准文件;11、申请人房屋目前占地的土地类别;12、《关于开展大港油库周边安全隐患清理的整治的通告》的批复文件”。
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告知书》,告知补正。申请人于6月15日邮寄了《补正答复书》及其附件材料,被申请人超2个月未予答复,便委托律师杨亮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2022年6月1日邮寄的、2022年6月15日补正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予以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予以书面答复。
近日,针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一案,天津市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03 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于2022年6月6日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与6月8日提交的补正内容及再次申请内容存在重复,经与申请人确认,明确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以6月8日提出的申请为准,被申请人履行了全面检索的义务,办理答复过程及作出的答复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律师杨亮指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6月1日提交并经过补正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处理,属于未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因此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依法作出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提交补正材料后,行政机关若未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申请人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