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征地拆迁行政复议案】律师杨亮代理行政复议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冯x(申请人)系山东省淄博市xx县xx镇康家坞村人,于该村有承包地并在该地耕地多年。2021年8月被不明身份人员强挖并被用于修建公路。为了查明补偿等情况,于2022年5月24日向淄博市xx区相关部门(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该地块最终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批复;2、该地块所属征收项目土地征收经过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3、该地块’一书四方案’及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4、该地块征地过程中召开听证会的会议纪要;5、该地块所属征收项目被征收范围内分户补偿信息(即所有被征收人土地补偿费、地上物补偿款、社保补偿款和奖励金等发放使用情况的明细以及签署的相关补偿协议书及其附件);6、该地块所属征收项目土地补偿费、地上物青苗补偿款、社保补偿款的财政拨款打款凭证及其申领批复;7、该地块所属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内土地面积测量、地上物清点、权属的调查确认材料;8、xx区相关部门就该地块所属征收项目的启动和推进所召开的动员会等会议的会议纪要;9、xx区相关部门就该地块所属征收项目与下级相关机关单位(含村委会)签署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如名称非该名称则公开相近协议)。“

5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6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第1、7项和第3项中的’一书四方案’主动公开信息的网址及查询方法;第2、5、6项和第3项中”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信息不属于该机关负责公开,并告知了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第4、8、9项经过检索,信息不存在。6月24日,申请人收到上述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做答复全部推给其他机关的行为等同于变相废止土地管理法跟区县机关一点关系没有!该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因此,委托律师杨亮向淄博市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予以书面答复。


近日,针对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一案,淄博市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第4、8、9项答复,责令被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4、8、9项内容重新答复。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03  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辩称,答复人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得当,请xx市相关部门依法予以维持。

律师杨亮指出,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4、8、9项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第4、8、9项信息公开申请,以未实施相关行为,因此不存在有关信息为由,答复申请人信息不存在,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该事实,应不予支持。因此,被申请人对第4、8、9项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作出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第4、8、9项答复,责令被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4、8、9项内容重新答复。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应是已经存在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后,如果收到行政机关答复“信息不存在”,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如果申请人对该种答复不满,依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