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政府信息公开案例】律师刘勇民代理信息公开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张xx经营的农场因2021年9月至10月石头河堤决口,造成损失。2022年3月1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陕西省xx县水利局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xx县水利局编制的防洪规划 说明:上述防洪规划需要最新版本的”。xx县水利局于2022年3月15日收到申请表后,2022年3月28日xx县水利局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如下:经审查,您所申请公开的“最新版本的《石头河流域防洪规划》信息不存在,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特此告知。如认为本告知书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xx县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xx县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30日xx县水利局将《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送达张xx。张xx认为xx县水利局的信息内容对事实认定不清、答非所问、适用法律错误,申请撤销。因此便委托律师刘勇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诉请。


近日,针对张xx诉xx县水利局信息公开一案,陕西省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xx县水利局于2022年3月28日向张xx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xx县水利局重新对张xx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县水利局答辩称,答辩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答辩人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理由如下:一、张xx向xx县水利局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xx县水利局已经给予了书面答复,张xx以行政诉讼的形式要求xx县水利局书面答复已无必要,也没有法律依据;二、xx县水利局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客观、合法,并无不当。张xx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为“xx县水利局编制的防洪规划”,经xx县水利局多次查询检索,xx县水利局的文档管理系统中无此文件。根据陕西省水利厅给张xx的信息公开告知书,该文件应在xx县行政机关或xx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因此,xx县水利局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真实、合法。

律师刘勇民指出,xx县水利局应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张xx的申请予以答复。本案中,张xx向xx县水利局申请公开的信息为“xx县水利局编制的防洪规划说明:上述防洪规划需要最新版本的”,而xx县水利局向张xx答复为“经审查,您所申请公开的最新版本的《石头河流域防洪规划》信息不存在”。该答复内容与张xx申请信息公开事项显然并非对应关系,也即答非所问,应予撤销并重新予以答复。

综上,xx县水利局对张xx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虽然程序合法,但缺乏事实根据,依法应予撤销。故经审理认同律师刘勇民的意见,作出判决:撤销xx县水利局于2022年3月28日向张xx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xx县水利局重新对张xx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刘勇民提醒大家: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处理好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及时、准确办理信息公开事项。如果遇到类似对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未完全公开或者未按法律程序予以公开的行为,申请人不要慌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