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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例】律师赵宇、穆泽森代理行政复议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韩x明与杨x秀系夫妻关系,韩x明分别于1997年10月和2005年4月购买了位于沧州市西郊综合市场的两间门市。左x延、高x、刘x水、卢x拓、陆x波、马x厂、王x、王x芳、张x华等9人亦在不同时期,购买了位于沧州市西郊综合市场的门市。2022年4月15日,沧州市行政机关作出《土地征收预公告》,拟征收xxx村东至开元大道、南至xxx村集体土地、西至迎宾大道、北至永济路的土地。同年5月27日,xx区行政机关(被申请人)发布《通告》,对辖区内违法占地和私搭乱建行为展开专项治理,要求违法当事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区机关将予以依法拆除。

被申请人在没有与左x延等11人(申请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申请人房屋。申请人认为,未获得补偿,被申请人未经法院准许无权拆除涉案房屋,且被申请人的拆除行为未履行法定程序,在节假日进行拆除程序违法。因此,7月28日,申请人委托律师赵宇、穆泽森向沧州市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其房屋、商铺的行为违法。

因复议申请材料存在问题,沧州市行政机关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申请人补正材料后,沧州市行政机关依法受理。8月16日,沧州市行政机关以复议专递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复议申请书副本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8月17日,被申请人处收发室签收该信件。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向沧州市行政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


近日,针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其商铺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沧州市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03  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辩称,11名申请人不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本案不存在违法强拆行为。涉案房屋、商铺位于征收项目范围之内,由xx区小王庄镇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小王庄镇行政机关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将房屋商品拆除。被申请人不是拆除行为的主体,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

律师赵宇、穆泽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沧州市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沧州市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但鉴于涉案房屋已被拆除,撤销行政行为已无实际意义,因此,经审理认同律师赵宇、穆泽森的意见,依法作出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赵宇穆泽森提醒大家: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正当性、适当性、责权统一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如果申请人遇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时,应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团队,寻求法律途径救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