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概述
杨*(申请人)在河北省保定市xx区xx乡xxx村153号的宅基地上建有房屋,有行政机关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2021年2月5日晚,申请人在未与任何机关签订拆迁协议的情形下,房屋遭强拆。申请人未依法得到应有补偿的情况下,案涉房屋所在地块即被行政机关批给“xxxx”项目开发建设商品房。为核实拆迁改造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3月1日向xx区相关部门(被申请人)以电子邮件方式申请了有关信息,被申请人邮箱实时签收,但5月26日才作出答复,严重超期。后复议至保定市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维持该答复。申请人不服向保定市中院起诉,2022年3月11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和信息公开答复书。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根据判决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重新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后,该信息答复书再次被撤销,并重新作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根据复议决定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再次委托律师杨亮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5月27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所需的信息材料。
近日,针对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5月27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河北省保定市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03 行政复议
庭审中,被申请人称:经核实,”xxx村目前土地性质材料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材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信息,因尚未组卷,未找到有关内容;“其他村民在xxx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和“补偿安置款发放和使用的明细以及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材料”信息,涉及他人隐私,不予公开;xxx村农用地已获省机关批复,组卷卷宗有5批,已通过邮件形式进行了公开。
律师杨亮指出,首先,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未一一进行答复,属于未完全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其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已经被《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再次以相同理由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且内容与之前被撤销的答复一致,故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行为违法。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行政机关信息既是公众了解行政机关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行政机关行为的主要依据。对公开信息申请,行政机关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依法给予答复,若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申请未及时依法进行答复的,属违法行为。申请人遇到该情形,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