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政府信息公开案】律师杨亮代理信息公开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杨*在位于河北省保定市xx区xx乡留守坟村 153 号的宅基地上自建房屋,并依法被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xx乡相关部门于2019年作出并发布了《明白纸》,杨*在未与任何机关签订拆迁协议情形下,其房屋于2021年2月5日晚遭强拆。为了核实该拆迁改造项目的合法性,杨*于3 月 2 日向xx乡相关部门以邮寄方式申请公开“宅基地房屋的面积测量报告、评估报告、拆迁补偿计算单、拆迁实施方案,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工作的委托合同、《省重点项目老保定艺术小镇暨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明白纸》、其他村民在留守坟村城中村改造拆迁项目中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偿安置款发放和使用的明细、对申请人的宅基地上房屋作出的拆除决定及其公告和张贴照片。”

xx乡相关部门超期答复被复议至xx区相关部门,xx区相关部门责令xx乡相关部门作出答复。杨*不服,向保定市中院起诉xx区相关部门,保定市中院判令xx区相关部门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后xx区相关部门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责令xx乡相关部门重新答复。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xx乡相关部门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载明杨*,根据保定市xx区相关部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要求,相关内容回复“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留守坟村开发手续,我单位不是该信息的制作单位,并且上述信息也不在我单位保存不属于我单位信息公开的范畴。针对申请人申请的留守坟村村务公开。该公开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我单位信息公开范围。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留守坟村全体村民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涉及其他村民的个人隐私,不属于公开的范畴。”xx乡相关部门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后依法进行了送达。

综上,杨*对于xx乡相关部门逾期作出新的信息公开一事,委托律师杨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xx乡相关部门作出的《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判令xx乡相关部门向杨*提供所需信息。


近日,针对杨*不服xx乡相关部门信息公开行为一案,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xx乡相关部门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xx乡相关部门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责令xx乡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杨*宅基地房屋拆迁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乡相关部门辩称:其作出的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基本事情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未违反法定程序,也未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杨*要求撤回其作出的《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不符合法律规定;杨*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其根据申请清单进行归类答复,不存在杨*所称的未进行答复回应的事实,且答复内容均引用了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存在杨*所称未引用法条规定的事实。其的答复也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被撤销的情形;对于杨*申请的《省重点项目老保定艺术小镇暨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明白纸》,经查询,该信息属于留守坟村的村务公开内容,不属于其的公开内容;杨*巳向保定市xx区相关部门复议过,也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过信息公开的案件。关于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杨*已实际在行使,其不存在侵害其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其的答复内容程序合法。

律师杨亮指出,从杨*的信息公开申请表记载可知,杨*的申请事项有九项,而xx乡相关部门的回复仅分为三项进行了答复,且这三项前两项答复没有写明针对的杨*申请的具体事项。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应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故xx乡相关部门作出的回复不符合法定形式。

xx乡相关部门回复第一项主张杨*申请事项不是其制作,也不在其单位保存,但xx乡相关部门未按《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说明理由。

回复第二项认为杨*申请系村务公开事项,应向留守坟村委会申请公开,xx乡相关部门所举证据可以证明《省重点项目老保定艺术小镇暨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明白纸》已向村民发放,且xx乡相关部门行政裁定书查明的事实中,有2019年8月9日保定市xx区留守坟拆迁指挥部作出《省重点项目老保定艺术小镇暨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明白纸》并已经发放给该村村民的事项,亦可证明明白纸已公开的事实。

回复第三项xx乡相关部门认为留守坟村全体村民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涉及个人隐私,不属于公开范畴。xx乡相关部门所举证据仅有保定市xx区xx乡留守坟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杨*提出异议,但杨*所举杨xx与王x欣录音中王x欣表示该证明内容看过,没有问题,才进行盖章,故杨*对该证据真实性的异议不成立。但xx乡相关部门该项公开亦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程序,应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询问。

综上,xx乡相关部门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xx乡相关部门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不符合申请人申请事项的内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故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作出判决:撤销xx乡相关部门作出的《xx乡相关部门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责令xx乡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杨*宅基地房屋拆迁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逾期未答复,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责令行政机关及时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让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