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概述
陶x祥曾用名为陶x强,系四川省xx县xx镇外南街141号房屋所有权人。因该房屋涉及征收,陶x祥为获取与自身权益相关的信息,于2021年10月8日通过EMS方式向xx镇相关部门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xx镇相关部门于2021年10月9日签收。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xx镇相关部门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2021年11月8日前)作出书面答复,但陶x祥未在上述期限收到xx镇相关部门的任何回复。因此,陶x祥委托律师李小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xx镇相关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陶x祥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陶x祥诉xx镇相关部门未作信息公开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一案,四川省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xx镇相关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对陶x祥2021年10月8日申请信息公开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镇相关部门作答辩称,被答辩人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其虽收到陶x祥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经查,陶x祥向我单位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陶x祥就该项申请事项已向xx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过申请,xx县自然资源局已经做出当场答复和书面答复。
律师李小溪指出,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xx镇相关部门在2021年10月9日收到陶x祥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虽在2022年2月15日向陶x祥作出了《xx县xx镇相关部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书面答复,但该答复未在规定期限内,xx镇相关部门也未向陶x祥告知该项信息公开具有需要延长期限才能答复的情形,因此,该书面答复系超期答复,故xx镇相关部门的该答复行为违法。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李小溪的意见,作出判决:确认xx镇相关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对陶x祥2021年10月8日申请信息公开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李小溪提醒大家:信息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信息公开延期公告未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采取法律途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