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概述
姚xx系泰安市xx区xx镇西官庄村村民,2012年7月1日,姚xx与xx镇西官庄村村民签订林地承包合同,约定姚xx承包西官庄村东涝洼处林地及通路占地共2.99亩,后姚xx在该处建设养殖场。2019年2月以养殖场名义创办了山东xxx动物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养殖公司)。2021年9月18日,泰安市xx区xx镇综合执法大队作出《责令限期清障通知书》,认定姚xx在西官庄村东面一处院落内有三处钢架结构车间,要求10日内自行拆除养殖场。
经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网站上未查询到“泰安市xx区xx镇综合执法大队”这一单位,该单位应系xx镇相关部门的内设机构,其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限,应当以设立其的xx镇相关部门为被告起诉。姚xx认为《责令限期清障通知书》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委托律师杨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xx镇相关部门的内设机构——泰安市xx区xx镇综合执法大队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清障通知书》。
近日,针对xxx养殖公司、姚xx不服xx镇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清障通知书一案,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xx镇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清障通知书。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镇相关部门辩称,《责令限期清障通知书》不具有可诉性。被答辩人的建筑物不符合规划,没有办理用地和建设手续,是违法建筑事实清楚。
律师杨亮指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被诉通知书限原告十日内拆除案涉建筑,已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当事人对该通知书不服,依法可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被诉通知书虽由泰安市xx区xx镇综合执法大队作出,但该执法大队系xx镇内设部门,故其责任应由xx镇相关部门承担。xx镇相关部门辩称该通知书是其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以及泰安市xx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区违法用地问题整改工作督办函》的通知贯彻落实“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系执行政策性的处理行为,但xx镇相关部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亦应遵循法定程序。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作出判决:撤销xx镇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清障通知书。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被征拆人不要等到收到强拆决定后再去找律师帮助维权,行政强拆翻盘的关键在于及时针对强拆决定之前收到的法律文书责令限期清障通知书或者类似文件提起复议或诉讼,争取将该文书撤销,保住房屋等不动产。因此,在遇到类似本案例情形,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