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概述
岑*系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xx县xx镇公安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地,并领取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xx镇相关部门、xx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二被告)于2021年12月22日以征地为由组织人员阻拦岑*进入自己水田并强行毁坏地上附着物,致使岑*的田地被违法占用、地上附着物被强制毁坏,遭受重大损失。而岑*并未看到征收土地公告、现场核实评估报告,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在此情况下,二被告对岑*承包地上的附着物强制清表、侵占岑*的承包地属实质性违法。为维护合法权益,岑*委托律师翟改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二被告强占岑*依法承包的位于xx县xx镇公安村公路下的土地并毁坏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岑*诉xx镇相关部门、xx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xx镇相关部门、xx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岑*位于xx县xx镇公安村公路下的土地并毁坏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镇相关部门、xx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共同辩称,二被告对国有土地进行施工清表的行为没有损害岑*的权益。律师翟改英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xx镇相关部门、xx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定职权,其在未经县级以上行政机关作出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以及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径行对岑*户位于公安村公路下的承包地进行清表并占用涉案土地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确认违法。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翟改英的意见,作出判决:确认xx镇相关部门、xx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岑*位于xx县xx镇公安村公路下的土地并毁坏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翟改英提醒大家:责令交出土地,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常用到的一份很有分量的文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法强制拆除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在征收过程中遇到了违法强拆,一定要及时保存好证据,尽早启动救济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早日争取合理的补偿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