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行政强拆违法案】律师杨亮代理行政赔偿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姚x春系泰安市xx区xx镇xx庄村村民,2012年7月1日,姚x春与xx镇xxx村村委会签订林地承包合同,约定姚x春承包xxx村东涝洼处林地及通路占地共2.99亩,后姚x春在该处建设养殖场,2019年2月3日注册成立山东X动物养殖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8日,泰安市xx区xx镇综合执法大队作出《责令限期清障通知书》,要求姚x春10日内自行拆除该养殖场。同年9月22日至24日,共计三天,xx镇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拆除养殖场但未拆完,大致拆除了一半,因收到律师函后停工了。9月25日收到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称市自规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3日内予以改正。10月9日到10月11日泰安市自然资源局和xx镇相关部门共同在现场指挥拆除了剩余房屋,同时拆除现场还有穿城管执法制服的工作人员在场(应系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至此,姚x春养殖场被拆完。

姚x春认为,《责令限期清障通知书》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必须纠正。因此,委托律师杨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三被告强制拆除姚x春养殖场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X动物养殖公司、姚x春诉xx镇相关部门、市自规局、执法局行政强制一案,山东省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泰安市xx区xx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姚x春建筑物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镇相关部门辩称,养殖场不符合规划,没有办理用地和建设手续,是违法建筑,事实清楚。被答辩人诉称依法建设养殖场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拆除其建筑物没有事实根据。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市自规局辩称,答辩人并未强行拆除案涉钢架结构建筑物,被答辩人的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执法局辩称,姚x春主体资格不适格,其起诉答辩人作为本案被告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姚x春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杨亮指出,一、关于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第(三)项之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姚x春对xx镇相关部门实施被诉行政行为有举证责任,其起诉xx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其房屋,首先应证实该行政行为系由xx镇相关部门实施。

本案中,综合在案证据,案涉拆除行为应系xx镇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其辩称姚x春同意拆除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xx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姚x春的建筑物,属行政强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xx镇相关部门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拆除案涉建筑物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故应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作出判决:确认泰安市xx区xx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姚x春建筑物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行政强制法》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另外,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若当事人不拆除,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