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政府信息公开案】杨亮律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2021年2月4日,彭女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称其在XX市X区X街道办事处X居委会A组十组享有合法宅基地并依法建房,后该房屋被征收但安置房至今未兑现。申请人近期得知安置房建设预留地块X路与X街交又口东北角地块被违法卖给开发商建房。


为了核实该安置房地块建设项目的合法性,要求被申请人以纸质形式公开下列信息∶彭女士2012年所签署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安置房项目所在位置,占用土地的土地类别;该地块规划图纸、选址意见书,该安置房项目的建设工程批复文件,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招投标文件,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审批材料、该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材料,该地块整体规划图纸及施工方案;彭女士身份证地址对应土地区域当前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批复文件,2月5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


3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短信送达《延长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告知书》。3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公开了第三项申请中的案涉土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批复文件。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一项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并告知理由及相关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二项申请内容需申请人提供具体项目名称,才能进行有关公开。




申请人不服,便委托律师杨亮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近日,针对彭女士与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某复议机关作出判决:确认被申请人超期告知政府信息行为违法;撤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的第一、二项,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维持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的第三项。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03 法院最终认为


庭审中,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区政府申请公开于法无据,构成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且被申请人未履行补正告知义务,存在漏项、答非所问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辩称,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所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了区分处理∶对展于自身职责可以公开的,进行了公开;对不属于被申请人应当公开的,明确告知了解决方式。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适当;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杨亮指出,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月15日向申请人短信送达延期告知书,3月19日向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告知书。被申请人作出延期告知书及书面答复时间均已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已提供征收地块信息及安置房地块信息,要求公开的项目所在位置、占用土地的土地类别等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信息公开职责,被申请人应进行关键词检索,并根据检索结果,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相应答复,被申请人仅根据XX市征地拆迁等职责调整,直接认定第一项申请内容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并由此认定第二项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人无法补正,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确认被申请人超期告知政府信息行为违法;撤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的第一、二项,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而本案例中,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已经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作出延期告知书及书面答复时间均已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申请人超期告知政府信息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