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概述
2022年3月2日,朱*坦、朱*敏、朱*平(申请人)向徐州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组建设立'xx区附着物清理办'的文件材料;2.xx区区行政机关办文件、重点办第9号会议纪要一一《贾汪区城建重点工程办公室会议第9号会议纪要》”。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签收,截至2022 年6月22日被申请人未予答复。因此,申请人委托律师杨亮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2022年3月2日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予以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予以书面答复。
近日,针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于2022年6月22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案,徐州某机关作出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03 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向行政机关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经核实,该信件收件人:办公室,电话69099***。局办公室人员没能及时收件导致延误。加之后期疫情突发,门卫轮岗、疫情消杀等多种原因,至2022年6月27日收到《行政复议答复书》材料后,迅速安排人员查询3月2日邮件收发情况,从传达室墙角杂物处才翻找到了该邮件。对此,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朱*坦致歉。局法规科收件于当天(6月28日)将答复意见书邮寄给朱*坦。被申请人虽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行为,并在发现问题后立刻整改,及时进行了答复,但客观上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的事实已形成。对于局办公室人员收发不及时的工作态度,局党委已进行了批评,同时也安排局办公室专人负责日常的取件工作,并明确告知EMS投递员,要加强责任心,一定要及时电话通知到位,不能再出现随意放置耽误工作的类似情况发生。
律师杨亮指出,《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签收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关于朱*坦等3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书》并邮寄送达,其作出答复的期限已经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答复程序违法。
综上,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徐州某机关作出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公众的知情、参与和监督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公众采取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来获取信息。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行政机关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行政机关逾期未予答复,申请人要及时咨询专业征拆律师,尽快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