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信息公开案例】律师杨亮代理信息公开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2020年下半年,梁xx等人在xx县xx镇梁屋村修建了一座庙宇虎狼庙。2021年3月15日,xx县xx镇相关部门发出公告,公告内容为:虎狼庙未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旱地)修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县、镇国土部门也多次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恢复土地原状通知书》,但并未按通知要求拆除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限梁xx于2021年3月17日前拆除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否则xx镇相关部门将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拆除。2021年3月18日,xx镇相关部门组织人员拆除了虎狼庙。

为了核实虎狼庙所占土地的类别及被拆除相关信息等,梁xx于2022年5月12日向xx县相关部门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梁xx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的内容为:1.该庙占地地类变更为永久基本农田/旱地的批准文件及其附件材料;2.xx县相关部门委托、授权或负责xx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虎狼庙的文件材料;xx县相关部门就虎狼庙拆除一事召开的动员研讨会会议纪要;4.贺州市xx县xx镇梁屋村的征地批复及其申请材料(含一书四方案、征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等申报材料)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征收xx县xx镇梁屋村集体土地之后的土地用途、使用该土地的项目名称、相关的立项、规划批准文件。

xx县行政审批局收到梁xx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经过向xx县自然资源局、xx县xx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针对梁xx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进行了区分处理答复。2022年6月9日,xx县行政审批局向梁xx作出《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其中,《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梁xx所申请获取的“2.xx县相关部门委托、授权或负责xx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虎狼庙的文件材料;3.xx县相关部门就虎狼庙拆除一事召开的动员研讨会会议纪要”属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对所申请获取的信息,不予公开,予以告知。如对告知不服,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县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此,梁xx认为该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便委托律师杨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应予纠正。


近日,针对梁xx诉xx县行政审批局信息公开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xx县行政审批局于2022年6月9日对梁xx作出的《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责令xx县行政审批局于20个工作日内对梁xx的信息公开申请第2、3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县行政审批局答辩称,梁xx的诉请无理,不应得到支持。xx县行政审批局作出的《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以维持。

律师杨亮指出,梁xx向xx县相关部门递交《信息公开申请书》后,xx县相关部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进行了处理,转由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xx县行政审批局依法进行答复。

针对梁xx申请信息公开的第2、3事项,xx县行政审批局作出《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的理由是该信息属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律师杨亮认为,xx县行政审批局作出《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的理由有误。梁xx申请信息公开的第3项内容,是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梁xx申请信息公开的第2事项“2、xx县相关部门委托、授权或负责xx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虎狼庙的文件材料”,是属于可以部分公开的信息,xx县行政审批局可以向梁xx部分予以公开。梁xx起诉请求撤销xx县行政审批局作出的《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及要求xx县行政审批局重新予以书面答复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综上,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xx县行政审批局于2022年6月9日对梁xx作出的《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责令xx县行政审批局于20个工作日内对梁xx的信息公开申请第2、3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以成为拒绝公开信息的理由,但行政机关以该理由拒绝公开也应满足相应条件,若违法作出不予公开决定,申请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