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概述
靳xx(申请人)祖籍系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xx街道xx村人,于1959年响应国家号召支边,于2000年告老还乡返回祖籍并常驻xx村。2003年村里给申请人划分了一块宅基地用于建房居住,申请人于当年完成了建房并居住直至2018年初被拆除。但申请人并未看到省行政机关的征地批复,且被举报人1和2并未依法履行棚改程序,被举报人3作为非行政机关组织其无权自行搞征地拆迁!被举报人3涉嫌非法拆迁!故此,被举报人开展或授权开展的该棚改项目可能涉嫌非法拆迁,即规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非法征收。
2022年1月24日,申请人同时向三级自然资源部门邮寄附件所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后转至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被申请人)处处理。被申请人2022年2月21日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被申请人的答复与其上级机关信息公开答复告知街道办搞棚改相矛盾,且村委会无权擅自搞棚改并拆房,无征收不代表棚改即合法,案涉地块存在破坏土地非法拆迁占地行为,被申请人答复并未查清!申请人认为,山东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明确了案涉地块已被征收,被申请人答复称案涉地块土地性质和用途均未改变,属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仍为村集体土地、不存在征地行为完全错误。其他违法行为要求复议机关全面审查、不得遗漏。故申请人委托律师杨亮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答复,重新履职。
近日,针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的行政行为向济宁市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案,济宁市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并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03 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律师杨亮指出,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意见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意见书是基于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所做的回复,且该履职申请主要内容涉及土地的使用等相关问题。案涉答复意见书从形式上看属于行政答复,从内容上看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中作出的回复。鉴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意见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意见书内容不完整、不适当。本案中,由《xx街道办事处xx村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高新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决议》《关于对靳xx申请征地内容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及山东省相关部门建设用地批件等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原居住地济宁市任城区xx街道xx村在2018年前后根据村民自治组织进行了旧村拆迁安置。后经报批,山东省相关部门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批复,同意对xx村旧村进行土地征收。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意见中仅仅表述是xx村村委会自行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并认为该改造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实施的征地行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鉴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意见内容不适当。另,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意见未对申请人进行诉权告知,未明确告知申请人法定救济途径实为不当。故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济宁市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并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醒大家:行政机关在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时,应对申请人进行诉权告知,这是行政机关负有的告知义务,且诉权告知应全面准确,既要告知诉权的行使途径,也应告知准确的起诉期限。如果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作出答复,申请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方式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