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房屋强拆违法案】律师华天骄代理强制拆除房屋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姜x、刘x(二原告)系xx市xx路24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因公共利益需要,xx市相关部门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xx市相关部门关于xx市xxx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xx市xxx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二原告的上述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内,但二原告并未获得补偿安置。

2021年8月6日,二原告的房子被强制拆除。8月18日,以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征收办为被告起诉,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xx市相关部门告知二原告拆除主体是市住建局。二原告认为,涉案宅基地房屋系其个人合法私有财产,市住建局强制拆除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其权益。为此,二原告委托律师华天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市住建局2021年8月6日实施的强制拆除二原告所有的位于xx市xx路242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姜x、刘x诉市住建局强制拆除房屋一案,云南省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市住建局于2021年8月6日强制拆除二原告位于xx市xx路242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市住建局答辩称,涉案房屋虽属于征收范围,但因发现属于危房,其因排危需要对涉案危房进行拆除;其履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职责主体适格、事实认定清楚、符合法律规定;二原告房屋征收程序合法;因此,恳请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华天骄指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全面调查,不能在对房屋进行调查、认定、评估后采取危房鉴定的方式,刻意规避补偿程序。

本案中,市住建局强制拆除的房屋属于xx市xxx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征收范围内,并且已经过调查、认定以及评估,故市住建局应当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征收,由征收部门进行补偿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及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的规定,能够行使房屋安全鉴定行政职权的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且应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若是由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由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申请。本案中,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系xx市相关部门xx街道办事处委托当地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主体不适格,该鉴定程序违法。故市住建局名为“拆危”实为“拆迁”,市住建局主张其为拆除危房的辩解,应不予支持。

市住建局在xx市相关部门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为缩短程序期限,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二原告请求确认其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应予以支持。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华天骄的意见,作出判决:确认市住建局于2021年8月6日强制拆除二原告位于xx市xx路242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华天骄提醒大家:房屋征收与补偿是行政机关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唯有行政机关遵循法定程序,实施征收,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维护。被征收人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应时刻注意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征拆律师帮助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