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信息行政公开】未予公开,该告知书予以撤销,律师周游代理信息公开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刘*系位于江苏省xx市xx镇正西村的一处宅基地自建房的所有权人。因刘*的房屋在江阴xx长江隧道北接线xx段项目征收范围内,2022年4月27日,刘*向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请求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内容为“经审查,你们所述项目正处于征前准备阶段,你们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无法提供”。刘*认为,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答复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权益,委托律师周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不完全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判令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全面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近日,针对刘*诉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江苏省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中关于申请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答复,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该项申请重新向刘*作出答复。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辩称,刘*申请公开的信息系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相关信息。江阴xx长江隧道北接线xx段项目正处于征前准备阶段,刘*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其已依法履行书面答复信息公开告知义务。

律师周游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刘*申请公开信息,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做出处理。关于刘*申请公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案中,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系刘*申请公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编制机关,且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编制了xx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于刘*的该项申请答复信息不存在,显然与事实不符。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周游的意见,作出判决:撤销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中关于申请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答复,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该项申请重新向刘*作出答复。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周游提醒大家: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公开;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本应属本行政机关予以公开的,未予公开,属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申请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