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房屋行政赔偿案】律师曾文峰代理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张*明、张*生(二原告)父亲张*五是邻水县xx镇xxx村6组村民,在村承包有集体土地。后考虑到生产生活方便,张*五与xxx村5组的蒋*富等村民进行了承包地对调,在对调后的地块上种植有果树、蔬菜。2016年张*五去世,二原告和母亲继续使用该地块,并在其上堆放有建筑材料。2018年起,相关行政部门及人员称因建设项目需要,对包括二原告房屋和承包地在内的地块进行征收。

2021年9月17日,在没有与二原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未对二原告进行任何补偿安置,也没经二原告同意的情况下,xx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副书记曹*等人组织人员和设备,将二原告上述承包地块上的果树、蔬菜、建筑材料强制清表,造成二原告上述地块的地上附着物全部损毁。二原告认为xx镇相关部门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曾文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x镇相关部门于2021年9月17日强制清除二原告承包地上附着物和建材的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张*明、张*生诉邻水县xx镇相关部门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两案,四川省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邻水县xx县相关部门于2021年9月17日对二原告房屋后面土地上堆放的木杉杆、角板、角条等材料进行清除的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镇相关部门答辩称,案涉土地系xxx村5组土地,二原告并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二原告主体不适格;针对xxx村5组被征地的蒋*富等村民的征地补偿,xx镇相关部门已补偿到位。

律师曾文峰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二原告提供的视频资料结合双方的陈述,能够证实xx镇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二原告在其房屋后土地上堆放的木杉杆、角板、角条等材料实施了强制清除行为,xx镇相关部门也没有否认案涉地块上堆放有建筑材料的事实。二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具有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实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并制作强制执行决定,并由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强制执行。”xx镇相关部门在未与二原告就案涉土地上堆放的建筑材料搬迁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未经催告等相关程序,对二原告房屋后土地上的建筑材料实施强制清表,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xx镇相关部门关于二原告主体不适格等辩称意见,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应不予支持。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曾文峰的意见,作出判决:确认邻水县xx县相关部门于2021年9月17日对二原告房屋后面土地上堆放的木杉杆、角板、角条等材料进行清除的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曾文峰提醒大家: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如果遇到房屋被违法强拆,应及时咨询专业征拆律师,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