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征地拆迁纠纷案例】律师曾文峰代理强制清除地上物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袁x系河南省内黄县xx乡xx庄村村民,以家庭年产承包制的方式承包有集体土地若干,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并领有内黄县相关部门核发的内黄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证》,土地类型为基本农田。2021年10月18日晚,xx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至袁x家中,称袁x承包地已被省机关批准征收,内黄县相关部门对袁x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袁x在收到被诉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袁x承包地。针对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袁x不服已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未予交出承包地块。

10月29日上午,xx乡相关部门工作组织人员和设备将袁x案涉承包地进行了强制清表,造成袁x案涉承包地上附着物全部灭失损毁。袁x认为,xx乡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强制对袁x案涉承包地的行为缺乏合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违反法律法规的一系列规定,严重侵犯了袁x的合法权益。因此,袁x委托律师曾文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xx乡相关部门于2021年10月29日组织实施的对袁x承包地强制清表的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袁x诉内黄县xx乡相关部门强制清除地上物一案,河南省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内黄县xx乡相关部门于2021年10月29日实施的对袁x承包地强制清除地上物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乡相关部门答辩称,法院应依法驳回袁x的起诉或驳回袁x的诉讼请求。其一、征收袁x土地并责令袁x交出土地的是内黄县相关部门不是被告,袁x起诉xx乡相关部门主体不适格;其二、内黄县相关部门2021年10月21日作出《内黄县相关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2021年10月18日作出《内黄县相关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实施清除已征收补偿过的土地地上附属物的行为合法。内黄县相关部门2021年10月29日作出《内黄县相关部门关于注销袁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已将袁x持有的内黄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注销。

律师曾文峰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xx乡相关部门未提交证据证明系内黄县相关部门具体实施,也未提交强制拆除决定书,故xx乡相关部门具体实施被诉强制清除地上物的行为,其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xx乡相关部门是以内黄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内黄县相关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决定责令袁x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被征收集体土地为由,而强制清除袁x承包地的地上物。根据上述规定,xx乡相关部门对袁x承包地强制清除地上物缺乏职权依据。故经审理认同律师曾文峰的意见,作出判决:确认内黄县xx乡相关部门于2021年10月29日实施的对袁x承包地强制清除地上物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曾文峰提醒大家:行政机关如果实现强制搬迁就必须要对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被征收人未在期限内交出土地且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才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对征收有疑问,要及时咨询专业征拆律师,尽快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