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信息公开违法案】律师周游代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孟x是周口市xx区xx镇xxx村村民,2021年11月3日开始,周口市xx区xx镇工作人员开始在孟x所在的村集体内宣传本区域已纳入了xx区创建国家5A级景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征收范围内。同年11月7日,xx区相关部门召开了征收xxx村土地及房屋的动员大会。为了解租赁费用分配的情况,2022年2月25日特向xxx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村务公开。同年3月28日,孟x向xx区相关部门申请要求查处xxx村村民委员会的违法行为。于4月26日收到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信息公开的回复》。孟x认为,xx区相关部门作为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村务公开行为查处的法定主管机关,有职责对xx村村民委员会违法行为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村务信息,但其未履行相关职责。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周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近日,针对孟x诉xx区相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周口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xx区相关部门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的回复》;判令xx区相关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责令周口市xx区xx镇xxx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开孟x申请公开的xxx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文件。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答辩称,其在收到孟x要求责令xxx村村民委员会公开其申请村务信息后,经审查该村务信息公开内容涉及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内容,因xxx村拆迁安置具体实施单位为xx镇相关部门申请责令xxx村公开相关村务信息并送达给孟x。因孟x对该回复不满意,xx区相关部门于2022年6月20日又向xx镇相关部门下发通知,要求xx镇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核实关于村委会村务公开信息事宜后,向孟x进行依法公开。同时与孟x进行联系,协助其到xx镇xxx村查看或对其书面公开相关信息。因此,其已履行了行政职权,针对孟x涉案所诉请已经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律师周游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周口市xx区相关部门有权对该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村务公开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责令依法公布的权利。xx区相关部门在收到孟x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对孟x反应的问题进行调查并责令其公开村务。而xx区相关部门仅以信息公开的方式对孟x 要求进行了回复,并且回复的内容并不是孟x所申请的内容,所以孟x要求撤销xx区相关部门的回复并责令周口市xx区xx镇xxx村村民委员会公开孟x所要求的村务,予以支持。孟x要求xx区相关部门责令xxx村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是一种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而xx区相关部门给孟x所回复的内容是一种信息公开的内容,两者并不属同一内容,所以xx区相关部门答辩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应不予认定。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周游的意见,作出判决:撤销xx区相关部门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的回复》;判令xx区相关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责令周口市xx区xx镇xxx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开孟x申请公开的xxx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文件。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周游提醒大家:信息公开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而村务公开的主体是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作为群众自治中的重要一环,系村民依法应当享受的权利,也是村委会的法定义务。如果所在的村委会从未公开过村务信息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获取所需要的村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