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征地拆迁违法案】律师曾文峰代理行政诉讼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李x是廊坊市xx区xxx镇民主村村民,在本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的形式承包有集体土地若干,用于从事农业生产活动。2013年5月,村集体对征地后剩下的集体土地进行了第二轮分配,在本次分配中,李x分得3.3亩地,种植有林木,一直持续9月。2021年9月,xxx镇相关部门称李x上述承包地已被征收,在李x既未看到任何征地文件,也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于9月18日上午镇长刘x、副镇长张x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组织人员和设备到现场,直接将案涉承包地强制清表,造成李x承包地上的林木全部损毁。

李x认为,xxx镇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清除其承包地地上附着物的强制清表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严重侵犯了李x的财产权和承包权。因此,委托律师曾文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xxx镇相关部门于2021年9月18日组织实施清除李x承包地地上附着物的强制清表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李x因要求确认xxx镇相关部门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的强制清除李x地上物行为违法一案,河北省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xxx镇相关部门于2021年9月18日对李x地上物的强制清理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x镇相关部门辩称,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其未看到任何征地文件,也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涉案土地合法财产被强制清表的事实并不属实。另外,并不存在其强制铲平李x树木的违法行为。

律师曾文峰指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具有相应的职权,且应遵循法定程序。本案中,xxx镇相关部门在未全面履行土地征占手续的情况下,既未出具征用土地决定书,又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自行强制清理李x承包地上的地上物,该行为明显与法律相悖。但因清理行为系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李x请求确认xxx镇相关部门的强制清理行为违法之请求,应予以支持。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曾文峰的意见,作出判决:确认xxx镇相关部门于2021年9月18日对李x地上物的强制清理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曾文峰提醒大家:获批征地后,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征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另外,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应事先催告、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和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等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