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信息公开不作为案】杨亮律师:信息公开不作为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凌某(申请人)在**省**市*区*镇****街104号拥有合法宅基地并依法建房,**市*区相关部门于1991年7月向申请人颁发了《乡村私有房产证》。


另查,2019年12月20日不明人员突然强拆申请人的房屋,房间内物品毁损殆尽,损失惨重。因该房屋于2019年12月20日被强拆时,申请人拨打了110报警,但公安机关未依法答复办案结果。为了核实该案件处理结果,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市公安局*分局(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了”上述报警案件的处理结果和查处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材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被申请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申请人迟迟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书面答复,被申请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后申请人委托律师杨亮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答复违法并责令其提供申请人所需信息。


近日,针对凌某不服**市公安局*分局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某机关作出决定:责令**市公安局*分局对凌某信息公开事项依法予以处理。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03 处理决定


庭审中,被申请人辩称,对申请人凌某申请的信息公开范围的信息已经告知报案人所有告知权利,不存在违法行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凌某的诉求。


律师杨亮指出,根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载明的获取政府信息载体的形式为纸质文本,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被申请人应依法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处理。申请人的信息是否属于《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应予以正确研判,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作出公开、不予公开或告知等等。


被申请人的电话回复,不符合申请人获取的形式,且未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法律法规依据,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没有有效的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事项予以处理,属于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应依法予以纠正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责令**市公安局*分局对凌某信息公开事项依法予以处理。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对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这三种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将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书面方式送达申请人。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