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概述
曹x系廊坊市xx区xx镇曹留犊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修建了住宅和其他附属设施。2019年初,相关机关工作人员开始在村内宣传要拆迁,称曹x的112平方米未登记房屋及土地位于xx经济区相关建设项目范围内。后曹x与行政机关一直就涉案的112平方米未登记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安置问题进行协商未果。
2022年3月14日,曹x的土地被强制占用,报警后廊坊市公安局xx分局并未做任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规定,对公民报警的案件,廊坊市公安局xx分局应当及时立案查处。曹x就委托律师周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廊坊市公安局xx分局不履行立案查处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廊坊市公安局xx分局立即履行其法定职责,依法查处故意损毁曹x房屋,地上附属物及破坏土地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近日,针对曹x因认为廊坊市公安局xx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廊坊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廊坊市公安局xx分局依法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廊坊市公安局xx分局辩称,对于曹x2022年3月14日的重复报警,我局无需再受新案,并电话口头告知曹x与此前报警案件系同一地块、同一事件的重复报警,不再重复受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不明的情况下,不受办案期限的限制,故其已履行法定职责。
律师周游指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举报人等作出解释,不再登记。本案中,曹x因涉案同一地块上的系列拆除行为多次报警,且针对其之前的报警廊坊市公安局xx分局已经受案,正在办理过程中。2022年3月14日,曹x再次就土地被占用问题报警,廊坊市公安局xx分局认定此次报警与之前已受案且正在办理中的案件系重复报警,故不再重复登记,并无不当,但廊坊市公安局xx分局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报案人作出解释。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针对此前2021年曹x及其家人的四次报警案件中,廊坊市公安局xx分局虽出具受案回执,但并未作出处理结果,也未向报案人曹x或其家人说明情况,违反上述规定,属于未依法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故廊坊市公安局xx分局应针对曹x及其家人此前的四次报警案件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周游的意见,作出判决:责令廊坊市公安局xx分局依法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周游提醒大家: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