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房屋征收补偿案】律师华天骄代理征收补偿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邵某是xx新区xx街道办事处全胜堡村村民,在本村有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2015年邵某所处的xx街道101沿线地块纳入2015年棚改计划,但未予征收。后该地块被列入沈阳市2021年棚改土地攻坚任务,经区行政机关批准,该地块范围内的住宅、非住宅房屋、林地等地上物列入征收计划。邵某向沈阳市xx新区相关部门(以下简称xx新区相关部门)邮寄《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xx新区相关部门以涉案《xx新区相关部门办公室依申请公开信息告知书予以答复》。截止起诉,邵某未获得补偿安置,周边房屋已基本征收完毕,导致邵某无法正常居住。因此,邵某委托律师华天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xx新区相关部门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要求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近日,针对邵某诉xx新区相关部门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案,辽宁省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xx新区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邵某作出补偿决定。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新区相关部门答辩称,征收实施单位街道办事处在与邵某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邵某地上物并未被拆除;邵某将《补偿安置申请书》邮寄到了政务公开部门,政务公开部门给予不属于信息公开申请告知没有问题,并且信息公开是否合法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xx新区相关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xx街道办事处均未收到邵某提交的《补偿安置申请书》;因邵某的权利暂未受到影响,故不具有可诉性,邵某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律师华天骄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中,xx新区相关部门作为征收主体具有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邵某案涉房屋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均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对此邵某、xx新区相关部门均无异议。xx新区相关部门作为本次征收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当依法及时履行补偿职责,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因邵某诉请系要求xx新区相关部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考虑司法权不过分干预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原则,应由xx新区相关部门对邵某房屋以及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及时作出补偿决定。

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华天骄的意见,作出判决:责令xx新区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邵某作出补偿决定。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华天骄提醒大家:国家征收土地,应遵循法定程序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并实施。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证足额到位,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若遇到类似上述案例情形,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争取合理合法的征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