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房屋强拆违法案】律师华天骄、周游代理强制拆除房屋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2013年李x租赁北京市xx区xx镇相关部门土地用于生产经营,并于同年开始建设涉案厂房。2015年,在xx镇相关部门的协助下厂房建设完毕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厂房面积共计11192.52平方米。2021年11月11日,xx镇相关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11月12日,xx镇相关部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与《强制拆除公告》。上述《强制拆除决定书》已被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违法。11月13日至15日,xx镇相关部门将涉案厂房全部拆除,厂房内物品也被毁坏,造成李x重大经济损失。李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华天骄、周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xx镇相关部门于2021年11月13日至11月15日强制拆除李x所有的位于在北京市xx区xx镇双河工业区的厂房的行为违法。

近日,针对李x与xx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房屋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xx镇相关部门于2021年11月13日至15日强制拆除李x位于北京市xx区xx镇双河工业区的砖混钢架结构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镇相关部门答辩称,涉案建筑系违法建设;且不属于《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拆除。实施强制拆除前,xx镇相关部门履行了下列程序“2021年11月11日,xx镇相关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李x于11月12日前自行拆除;因李x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设,xx镇相关部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于11月13日8时后对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xx镇相关部门对李x的合法财产进行了妥善处置”;实施拆除后,并对涉案违法建设的残值,交由李x自行处置。

律师华天骄、周游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xx镇相关部门作为xx区乡镇一级行政机关,对其规划区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据上述规定,具有责令限期改正的法定职权;逾期不改正的,具有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



关于涉案建筑物的建筑面积问题,xx镇相关部门认定其拆除的涉案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为11770.24平方米,李x对此不予认可,且其作出的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为18400.75平方米,对此,xx镇相关部门未作出合理解释。因此,xx镇相关部门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三款“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已建成的违法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的时间、依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违法建设当事人是自然人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违法建设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行政执法机关对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应当制作笔录并全程录像。”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或者强制拆除、回填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应当事先通知当事人清理违法建设内的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物品清单,由违法建设当事人签字确认;违法建设当事人不签字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邀请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或者公证机构作为见证人见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有关物品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违法建设当事人;对违法建设当事人拒绝接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本案中,xx镇相关部门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存在以下问题:第一、xx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前,未向李x作出并送达《催告通知书》,即未履行催告程序。第二、xx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前,未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第三、xx镇相关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后,仅隔1天,便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其未给予李x合理的自行拆除涉案建筑物的期限,剥夺了李x自行拆除涉案建筑物的权利。第四、xx镇相关部门清理涉案建筑物内的物品时,未制作物品清单并由在场的当事人签字,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将清理出的物品全部交还给了李x或其家人。第五、xx镇相关部门强拆时未制作强拆笔录,且未对强拆过程进行全程录像。第六、在李x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xx镇相关部门便将涉案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因此,xx镇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及规章的规定。

综上,xx镇相关部门对李x涉案建筑物的强制拆除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且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华天骄、周游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华天骄、周游提醒大家: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另外,强制拆除建设物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属于相关权益人的合法财产,对于建筑物内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进行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