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行政复议纠纷】律师杨亮代理行政复议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朱*坦2000年在徐州市xx区xx村马山建有房屋170平,于2021年8月6日因“徐州东部绕越高速马山部队段配套工程附属物清理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被强拆。另其父亲朱*敏1994年建房,和朱*坦共有的承包土地和朱*敏自己房屋合计被强行打入了13万元征收补偿款。朱*平土地也被强行打入补偿款。朱*坦于2020年11月3日同徐州市xxx房屋拆迁安置服务有限公司和徐州市xx区x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签署了《协议书》,约定由指挥部给付朱*坦100平以上安置房和储藏间以及搬家费、租房费等。该协议并未得到履行。

为了核实该拆迁项目及补偿协议等的合法性,于2022年1月27日向徐州市xx区相关部门(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了以下信息公开材料:“1、2020年9月区行政机关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面附着物清点评估和资金拨付的通知》;2、组建设立“xx区附着物清理办”的文件材料;3、xx区区行政机关办文件、重点办第9号会议纪要——《xx区城建重点工程办公室会议第9号会议纪要》;4、xx区相关部门对区交通运输局提交的《关于拨付徐州东部绕越高速马山部队段配套工程附属物清理费用的请示》的批复文件;5、xx区相关部门对区财政局提交的《关于区交通运输局申请拨付徐州东部绕越高速马山部队段配套工程附属物清理费用的办理建议》的批复文件。”被申请人于2月28日作出了案涉答复书。该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朱*坦、朱*敏、朱*平(申请人)委托律师杨亮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予以书面答复。


近日,针对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为不服一案,某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03  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辩称,其所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应作出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的决定。律师杨亮指出,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第四项、第五项均为“批复文件”,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第四项、第五项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请示报告,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第四项、第五项相关批示最终没有形成批复文件,被申请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规定作出相应答复。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不实,不符合相关规定,未能保障申请人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合法权益。因此,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依法作出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对申请信息进行查找、检索,若未检索到申请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若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应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高度重视,处理好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及时、准确办理信息公开事项。若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申请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