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概述
沈某(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向xx省水利厅(被申请人)邮寄《xx省水利厅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等材料,申请公开“xx河水库汛期安全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抢险、撤离方案”,并要求被申请人使用EMS邮政特快专递邮寄书面答复。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签收后,直至4月2日仍未予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应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并责令其答复《申请表》,便委托律师杨亮、刘勇民提出行政复议。
近日,针对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提出的《申请表》不服一案,某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03 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辩称,其于2022年3月1日收到申请人《申请表》,因疫情管制等因素,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遂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2022年4月24日告知申请人将延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在延长的20个工作日之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律师杨亮、刘勇民指出,被申请人3月1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申请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即3月29日前)予以答复;如不能如期答复,需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告知延期答复没有具体时间要求,但依常理而论,应在上述20个工作日之内,并在合理期限内送达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迟至4月24日方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答复期限,超出上述期限达26个自然日之多,远超合理的制作和邮寄时间,应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对于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申请表》违法”的请求,应予以支持。综上,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刘勇民的意见,依法作出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刘勇民提醒大家: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行政机关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若超过最长答复期限,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