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政府信息公开】瀛台律师代理信息公开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李某是北京市xx区xx乡xx村村民,xx乡相关部门在进行第二批险户搬迁。李某符合第二批险户搬迁政策向xx乡相关部门申请险户搬迁,xx乡相关部门告知李某其已在第一批险户搬迁中获得了搬迁房屋及搬迁款,此与事实不符。为了获取险户搬迁详情,李某书面向xx区相关部门申请要求公开北京市xx区xx乡xx村山区险户搬迁补偿款及领取人员名单(1997-2000年)相关信息,但xx区相关部门仅作出被诉告知书。李某向xx区农业农村局及xx乡相关部门咨询后,上述二单位告知李某向xx区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李某认为北京市xx区xx乡xx村山区险户搬迁工作由xx区相关部门具体实施,为维权委托瀛台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告知书;判令xx区相关部门依法对李某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公开。

近日,针对李某诉北京市xx区相关部门信息公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答复告知书》;责令xx区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李某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辩称,被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瀛台律师指出,根据上述法律法规,xx区相关部门具有针对李某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针对李某申请公开的涉案信息,xx区相关部门未提供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迳行认定李某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该机关负责公开。故被诉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李某关于撤销被诉告知书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xx区相关部门应当针对李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最终,经审理认同瀛台律师的意见,作出判决:撤销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答复告知书》;责令xx区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李某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提醒大家: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及时作出答复。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若在法定期限内行政机关未作出答复,申请人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