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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纠纷案】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书内容不完整、不适当,应予撤销,重新作答,律师杨亮代理行政复议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靳xx(申请人)祖籍山东省济宁市xx区xx街道xxx村,于1959年响应国家号召支边,于2000年告老还乡返回祖籍并常驻xxx村。2003年村里给申请人划分了一块宅基地用于建房居住,申请人于当年完成了建房并居住直至2018年初被拆除。但申请人并未看到省行政机关的征地批复。于是2022年1月24日,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立案查处位于山东省济宁市xx区xx街道xxx村涉嫌在山东省行政机关征地批复作出前即擅自在集体土地上开展征收活动,以棚改名义规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相关问题,要求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貌,停止非法拆迁并依法处分被举报人的相关工作人员。并要求书面答复申请人办案结果。三级自然资源部门将此申请转交济宁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被申请人)予以办理。


同年2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告知书依法受理。2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内容如下:2018年1月,济宁xx区xx街道办事处xxx村村委会实施棚户区改造,xxx村两委及村民代表研究制定了《xxx村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xxx村村委会自行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该地块土地性质、用途并未发生改变,仍归属于xxx村集体所有。xxx村棚户区改造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实施的征地行为,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申请人对此不服,便委托律师杨亮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查处并予书面答复。


近日,针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的行政行为,向济宁市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案,某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并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03  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律师杨亮指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意见属于行政机关受理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意见书是基于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所作的回复,且该履职申请主要内容涉及土地的使用等相关问题。案涉答复意见书从形式上看属于行政答复,从内容上看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中作出的回复。鉴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意见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另外,由《xx街道办事处xxx村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xx区xx街道办事处xxx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决议》《关于对申请人申请征地内容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及山东省行政机关建设用地批件等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原居住地济宁市xx区xx街道xxx村在2018年前后根据村民自治组织进行了旧村拆迁安置。后经报批,山东省行政机关于2021年4月22 日作出批复,同意对xxx村旧村进行土地征收。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意见中仅仅表述是xxx村村委会自行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并认为该改造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实施的征地行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鉴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意见内容不适当。另,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意见未对申请人进行诉权告知,未明确告知申请人法定救济途径实为不当。因此,经审理认同律师杨亮的意见依法作出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并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杨亮提醒大家: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如行政机关不答复或者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